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指转让人以获取一定数额的价金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民事
法律行为。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是通过签订买卖
合同的形式而实现。但与一般买卖不同的是,如果出售价金低于价值,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享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两个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行为。交易是一种
权利交换,因此,当事人双方都对等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都负有向对方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义务,都具有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适用土地使用权买卖的有关
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
权利无偿地转移给他方的行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赠人有义务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受赠人无支付对价的义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0519]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
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
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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