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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条款在违约赔偿中的应用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3
次
违约损害
赔偿
,是指
合同
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合同
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
合同
的约定承担损害
赔偿
的责任。损害
赔偿
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
赔偿
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但这不是损害
赔偿
的一般原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合同
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因此,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定金,是指
合同
当事人为了确保
合同
的履行,依据
法律
或者
合同
的规定,由一方按
合同
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有证约定金等。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
合同
标的额的20%。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
权利
。
南京
律师
84110110热线指出,综合以上,损害
赔偿
金、违约金与定金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
权利
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
合同
法》第116条规定了,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
法律
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同时我国《
合同
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可以与损害
赔偿
并用,并有一定的限制。但没有规定定金与损害
赔偿
能否同时使用的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并用是符合《
合同
法》原理的,因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从
法律
实践中看,已有很多案例支持了这种观点。在实践过程中,当损失小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定金,这既补偿了损失,又具的一定的惩罚作用;当不存在损失时,可只要求定金,这时仅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损失大于适用定金所得款时,受害方可要求二者并用,但
赔偿
总额以不超过损失额为限制。这就体现了对受害方的补偿。这时也可仅要求
赔偿
损失,与并用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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