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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运作的问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1
次
设立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旨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其免遭讼累,同时在实体上及时弥补
刑事
被害人因不法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由于我国在该制度的设计上遵循的是“刑优于民”的立法指导思想,因此,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现行的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至少暴露出以下几个局限性: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从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可以看出,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
刑事
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实体内容具有因果关系;二是通过
法院
的一并审理能够对两个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确定的判决。照此理解,一切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均可在
刑事
诉讼中“附带”解决,但是,由于
刑事
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
刑事
案件的
法院
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例如
刑事
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
刑事
案件由基层
法院
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
法律
的规定应由上一级
法院
管辖等。这类情况,使得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受到局限。还有,非
刑事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2、请求
赔偿
范围的局限性。根据现行
法律
和司法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
赔偿
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
权利
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或财物被毁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
法院
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其向民庭另行起诉。根据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人民
法院
是否受理
刑事
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
赔偿
民事诉讼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
刑事
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
刑事
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
赔偿
民事诉讼的,人民
法院
不予受理。由于在
赔偿
范围上有上述不当限制,既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
法律
保护,又导致
法律
适用的不严肃、不统一。
3、合并审理的局限性。合并审理,是指
法院
将两个以上独立的有牵连的案件,合并在一起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且同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简化诉讼过程,减少资源耗费,提高办案效率,防止作出自相矛盾的判决。但将
刑事
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却很难实现上述目的,因为这会导致以下不利后果:一是冲淡民事部分证据认定的实际意义,使其变成
刑事
部分证据认定的简单重复;二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一般是
刑事
诉讼的被告人,其对抗方除了被害人一方外,还有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院,而诉讼各方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国家本位主义”将可能妨碍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充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诉讼
权利
被变相剥夺;三是
刑事
案件在审理期间上的要求远比民事高,为避免
刑事
案件超审限,实践中绝大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都是在
刑事
案件审结后,再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的,这种分开审理的做法,有违效益的价值目标。
4、减轻讼累的局限性。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减轻当事人讼累的功能,在某些简单案件的诉讼中确实得以实现,但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案件均能实现。在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
刑事
案件的审理进程,不仅不受所附带的民事案件进展情况的影响,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
法院
调取证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审计或资产评估等,都会使
刑事
案件不能及时审结。特别是当民事争议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时,只能将其分离出去,与
刑事
部分分案审理,从而难以发挥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快捷高效的优势,反而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5、正确裁判的局限性。当
刑事
诉讼与民事诉讼能同时审理,同时作出裁判时,无疑可以避免
法院
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但是,当所附带的民事诉讼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时,为了不过分延迟
刑事
部分的裁决,往往需要对
刑事
案件提前作出裁判。当该裁决因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未能发生
法律
效力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不中止审理,一审
法院
作出的民事部分的裁决就有可能与二审
法院
作出的
刑事
部分裁决相抵触。在二审
法院
撤销或改变原一审
刑事
判决时,原生效的民事一审裁决则不得不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待二审
法院
对
刑事
部分作出终审裁决后再继续审理,则会造成诉讼的过于延迟。可见,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在分别裁决的情况下,不仅不能显示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而且还难以避免
法院
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6、简化诉讼的局限性。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有可能使庭审过程变得非常复杂和琐碎,反而达不到简化诉讼的目的。因为在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从而享有不同的诉讼
权利
,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
刑事
案件的庭审程序、调查重点、认证规则等与民事案件差异很大,加上当事人在
法律
素质、文化知识、语言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所以极易使庭审过程变得头绪紊乱、条理不清、重点模糊,甚至使庭审失控,增加了庭审的难度。
[卫龙,南京
德本
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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