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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年底聚餐时摔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48
次
现在,在年底聚餐期间,单位员工摔伤能否算作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行为性质来判定。
张某是某服装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 2012年1月22日晚,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摔倒。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南京市鼓楼区
劳动
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服装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 KTV,其间并无不适。即便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
劳动
合同
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服装公司遂诉至
法院
请求
法院
撤销人保局的认定。张某委托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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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84110110的专业
劳动
律师
出庭维权。
南京市鼓楼区
法院
经审理认为,南京市鼓楼区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是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实是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南京市鼓楼区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而对于服装公司诉称张某的摔伤是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最终南京市鼓楼区区
法院
维持了南京市鼓楼区区人保局关于工伤事故的认定。[卫龙,南京
德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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