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宣告
专利无效的请求书,允许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请求宣告
专利无效的证据或者理由加以补充,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的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制成副本达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针对请求书的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向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转送文件或者审查通知书,
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如期答复的义务,不能或者如期不作答复,不影响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专利无效宣告的定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的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通知书,告知其时间、地点并要求请求人作出答复,请求人不作答复,又不参加口头审理,视为无效宣告请求撤回,如果
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进行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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