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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到期被迫辞职是否经济补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31
    劳动者被公司劝辞后,公司未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就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公司不给劳动者出具任何解除劳动的证明而劳动者不以为然,回头再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最终因无法举证自己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败诉。有可能还被认定为故意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冤还是不冤?
    
     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的劳动律师建议,如果合同没到期被迫辞职,应该要求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该协议中应当明确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离职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计算办法。并且保留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作交接的证明。
    
     一旦出现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而用人单位否认,将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不能举证,则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则没有依据支持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律师举例说明:
    
     王某2003年入职南京某新技术公司,2009年4月1日和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工作地点是南京,月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2000元+佣金。2009年6月1日,公司口头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答应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王某被迫同意,并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后王某离开公司,但没有让公司出具是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2个月后,因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王某找公司理论,公司不予回应,王某被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照双方口头约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庭审中,被申请人不再承认是自己提出并和王某达成辞职协议,而主张是王某自己旷工,公司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拿出公司考勤表以证明王某旷工三个月的事实。在劳动仲裁举证责任分配上,由主张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必须对劳动合同应予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王某无法向仲裁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公司存在强迫自己辞职的行为,最终判决公司不必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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