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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9
    根据第三方物流的运作机制,可以将第三方物流合同界定为:“专业物流服务企业按照与物流需求企业所达成的,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由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系列化的物流服务,而物流需求企业支付报酬的协议。”[5]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即参与第三方物流运作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分析实际的物流运作过程,参与物流经营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物流服务需求企业(顾客)。包括工业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也就是物流供应链中的卖方和买方。他们在物流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主合同中的服务购买方,一般和第三方物流商签订合同,而不直接和分包商发生关系。
    第二,物流经营企业。一般是第三方物流公司,接受物流服务需求企业的委托,从事部分或全部物流服务。他们在物流法律关系中常常同时参与物流主合同与物流分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因此,在整个物流法律关系中,可能成为不同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多重身份。
    第三,物流作业的实际履行企业。物流企业不可能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委托其他企业完成部分物流业务,这部分接受第三方物流商委托的企业即是物流作业的实际履行企业,通常被称为“分包方”,他们主要是物流分合同的参与者,这类企业主要包括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加工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四,信息系统提供商。第三方物流不同于传统的货运代理企业,其为顾客提供的是全方位、系统性的物流服务,而这种现代化的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因此,信息技术的投资是使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信息系统提供商成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
    上述几类主体之间可能会形成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首先,第三方物流主合同法律关系,指的是第三方物流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依据客户的要求处理相关货物,受托人根据实际成本加上利润收受一定的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商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独立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并对顾客独立承担相应的合同风险。有人认为,第三方物流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远非如此简单,例如,第三方物流商可能以顾客的名义也可能是以自己名义与分包商订立合同,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网,因此对于第三方物流商与顾客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具体分析,也影响到第三方物流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在第三方物流的初级经营阶段,其既可能以顾客的名义也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确较为复杂。但作为现代物流服务商,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应是第三方物流区别于传统的货运代理人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第三方物流的高级经营形态和发展趋势。所以,第三方物流商与委托方之间的关系就是简单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而且实务中委托人一般都是与第三方物流商发生关系,而与分包商则不直接打交道。这样的理解也简化了第三方物流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利于理清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其次,物流分包合同法律关系,即第三方物流商与分包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在为货主提供物流服务时,一般很难拥有履行物流合同的所有资源。由于没有运输工具,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运输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运输工具;由于没有仓库,就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仓储合同或者租用第三方的仓库,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处于租赁合同、仓储合同或运输合同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这些合同是与第三方物流主合同彼此独立的,第三方物流商所处的法律地位也是有所不同的。
    最后,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指信息系统提供商与第三方物流商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现代物流业务中,信息的提供越来越重要,不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依赖它来掌握与控制货物,而且客户也需要通过它随时了解货物的动态,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要想发展现代物流服务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现代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都会明确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应及时准确不间断地为客户提供货物的信息,也就是说提供信息不只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吸引客户的优势,也是第三方物流经营人须承担的责任。[6]而第三方物流经营者如果独自投资建立自己的信息系统,势必增加企业成本,对顾客的报价也随之增加,会影响到其市场竞争力。所以,由信息系统提供商为第三方物流商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是理想的选择。在这样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第三方物流商又成为信息技术的需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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