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德本律师
业务范围
诉讼指南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
公司法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房产
.
拆迁
建筑工程
交通
.
医疗
损害赔偿
投资
金融保险
网络法律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首页]
> 正文
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要求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13
次
发明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获得发明
专利
的国际申请,应当向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提出。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受理后进行初步审查,符合
专利
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在
专利
公报上公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提交经核对无误的译文,
专利
公报上公布的申请文件,应当是中文译文。
申请人的发明创造获得国际申请,由国际
专利
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自申请人的发明
专利
自国际
专利
局公布之日起,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申请人的发明创造获得国际申请,由国际
专利
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在国际间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
专利
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
专利
的单位,个人支付费用。
·还没有文章
·
专利申请可以撤回
·
专利申请日
·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
优先权手续的办理
推荐内容:
·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
专利申请可以撤回
在线咨询
8630-9110
QQ咨询
发帖咨询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