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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补偿的时效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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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实践中有些单位对于
劳动
者未休的年休假会及时向
劳动
者进行折薪补偿,但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未安排
劳动
者休年休假,也不向
劳动
者支付这笔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
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当适用
劳动
争议的一年的一般时效,还是适用
劳动
报酬的特殊时效?
一般认为,我们所称的“
劳动
报酬”是
劳动
者付出体力或脑力
劳动
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
劳动
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而这里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这一点与双倍工资差额争议相类似,均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而不应适用
劳动
报酬的特殊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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