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
合同,当事人一方 (受雇方)向对方(雇主)提供
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
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的协议 。其与
劳动合同的区别可从以下几点予以明确。
一、主体资格的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
劳动合同中,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
劳动的社会化,而且
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
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
合同中,雇佣
合同主体之间的
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
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
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
劳动合同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
劳动合同履行的始终。而在雇佣
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
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
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争议的处理受《
劳动法》的调整,而且
劳动争议须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通则》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
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
权利、义务不同
在
劳动合同中,
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
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
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五、风险负担不同
在
劳动关系中,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至于
劳动者本人是否承担责任, 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可依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做出规定。
劳动者若发生工伤, 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12 条规定,
劳动者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双倍
赔偿。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 9条, 雇主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的, 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 雇主和雇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法律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而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只能依《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和其他相关条文处理, 但从理论上讲, 雇员不能获得双倍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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