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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9
次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
医疗
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
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
合同
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人民
法院
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
离婚
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
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
法院
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此后,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
债权
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
权利
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
债权
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从2004年4月1日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应当说明的是,《
离婚
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
离婚
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
债权
人主张
权利
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
法律
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
法院
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
法律
,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
债权
人之间的外部
法律
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法院
在就
离婚
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也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
债权
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法律
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当
债权
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
债权
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
债权
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
债权
人仅起诉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
债权
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第一种情况。在
法院
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
离婚
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
离婚
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
离婚
案件系处理不同的
法律
关系,
法院
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2、因侵权所生之债。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为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如果
债权
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针对
离婚
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
债权
人亲自出庭作证(
债权
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
法律
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
法院
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
离婚
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
债权
人另案起诉解决。[王克曼,南京
德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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