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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行为不成立,投资款按照债权债务返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8
    2005年9月,**餐饮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在南京市建邺区设立滨江分店。2006年1月,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办理了滨江店的工商登记手续,滨江店取得营业执照,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注册资本。同年5月,经朋友介绍,章先生有意投资滨江店,**公司表示接受。在收取章先生130万元投资款后,**公司向章先生出具了收据。但双方对投资事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对滨江店接受新股东、改变企业性质等问题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
    
     2011年8月,在双方因投资款发生矛盾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章先生认为,**公司收取他的投资款后,没有对滨江店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致使他未能享有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投资目的,因此,要求**公司返还13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餐饮公司则认为,章先生的投资款已经用于滨江店的日常经营,目前滨江店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返还投资本金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全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章先生投资滨江店,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在接受章先生的投资款后,对滨江店作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章先生的股东身份不能成立,他对滨江店的投资业也不成立。投资不成立,投资款应当作为债权债务予以返还。由于滨江店是**公司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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