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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是否对保证人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
次
根据《
合同
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债权
人转让
权利
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
人转让
债权
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
法律
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
法律
效力,即债务人有权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保证人当然也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拒绝向新的
债权
人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当
债权
人转让
债权
通知了债务人而未通知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呢?
笔者认为,担保权属于从
权利
范畴,根据《
合同
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
人转让
权利
的,受让人取得与
债权
有关的从
权利
,但该从
权利
专属于
债权
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
债权
人转让
债权
的,从
权利
一并转让,担保权一并转让是
债权
转让的法定后果,不受是否通知担保人的影响。保证属于担保权的一种,即
债权
转让,保证人有向
债权
受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但是在两种情形之下
债权
人的从
权利
并不当然的随主
债权
的转让而发生转移:
(一)根据《
合同
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专属于
债权
人自身的从
权利
不随主
债权
的转让而发生转移。那么专属于
债权
人自身的
权利
有哪些情形呢?其范围大致表现以下情形:如基于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
劳动
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
赔偿
请求权等等
权利
。
(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保证
合同
中保证人与
债权
人事先若明确约定主
债权
不得转让,或者在主
债权
让与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等情况下,保证人在主
债权
让与时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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