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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8
次
目前主要相关的
法律
依据:
①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
劳动
合同
约定或者经与
劳动
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③江苏省《
劳动
合同
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
劳动
合同
约定或者经与
劳动
者协商一致指派
劳动
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
劳动
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
劳动
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
劳动
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
劳动
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劳动
者因履行
劳动
力派遣
合同
产生
劳动
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⑤江苏省
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
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社仲【2007】7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
劳动
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四)
劳动
者与劳务公司及实际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目前,有的
劳动
者与劳务(中介)公司订有
劳动
合同
,劳务公司又与用人单位订了劳务协议,这些
劳动
者是用人单位的劳务工。但这些劳务工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提供
劳动
,受其管理。
劳动
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
劳动
争议,
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产生
劳动
争议后的
法律
责任承担方式的,仲裁委应依据双方的约定确定
劳动
仲裁的主体,如劳务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委可以将劳务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确定为共同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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