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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劳务派遣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获得工伤赔偿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38
    目前主要相关的法律依据:
    
    ①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
    
    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用人单位职工非由单位指派到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由实际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的,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并将约定内容书面告知劳动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劳社仲【2007】7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四)劳动者与劳务公司及实际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目前,有的劳动者与劳务(中介)公司订有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又与用人单位订了劳务协议,这些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劳务工。但这些劳务工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为其提供劳动,受其管理。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产生劳动争议后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仲裁委应依据双方的约定确定劳动仲裁的主体,如劳务协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委可以将劳务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确定为共同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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