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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晶都花园陶士岗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
次
辩护
词
------陶士岗故意杀人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江苏田湾
律师
事务所李永健
律师
担任本案被告人陶士岗故意杀人一案的
辩护
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庭审活动。首先仅代表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深深的歉意。
辩护
人对定罪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提出如下
辩护
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之前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在当地有很好的口碑,曾经在集市上抓获过扒窃人员扭送派出所。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有情感纠纷,双方又没有找到合适的方法予以妥善的处理,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请求法庭裁判时能够考虑这方面的原因,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与被害人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都见过家长,被告人母亲也给过被害人及其小孩彩礼钱,根据当地农村的习俗,双方家庭即结为亲家。后来被告人和被害人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之后被害人突然不愿与被告人继续发展下去,避而不见,也不接电话,并且嫌弃被告人不能挣钱,不能给她更好的生活。这使得本来就离过一次婚的被告人心里无法承受,情绪失控,最终导致本案的发生。
三、被告人犯罪前无预谋,属于临时起意,情绪失控所致,相对于其他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其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裁判是予以区别对待。
被告人一开始根本没有任何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其带菜刀本意是要自杀。在这之前原本被告人是要买农药自杀,后来因为时间太早卖农药的店都没开门,所以被告人才拿了菜刀。假设当天被告人买到了农药,那么本案就不会发生。被告人完全是临时起意,情绪失控才导致本案的发生。而且被告人是用刀“抵”而不是“砍”,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证据显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为自动投案,并且将作案工具一并交予公安机关。
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一共做了六次陈述,每次的陈述基本一致,每次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五、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早已悔悟,痛恨不已,并多次表示一定要改过自新。希望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综合上述观点,
辩护
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也给被告人尚未成年的孩子留一丝希望!
辩护
人 李永健
律师
江苏田湾
律师
事务所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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