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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与旧细则的适用问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34
次
新《
商标
法》颁布施行后,目前与之配套的《
商标
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工作正在加紧地进行。为了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有效地保护
商标
权益人的利益,国家工商总局经过研究,就新《
商标
法》与现存未修改前的《细则》如何配合使用问题下发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
法的若干意见》。意见内容如下: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现在《细则》,但其中与新《
商标
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
商标
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及关于
商标
侵权
赔偿
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新《
商标
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新《
商标
法》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
商标
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新《
商标
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
四.办理
商标
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
商标
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新《
商标
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新《
商标
法》的规定执行;新《
商标
法》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规定而未规定相应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以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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