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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134
次
《
商标
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
商标
注册和办理其他
商标
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
商标
代理组织代理。本条对外国人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
商标
注册等
商标
事宜作了两方面的规定:其一,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办理
商标
注册等事宜必须通过代理;其二,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办理,即只有国家指定的组织才能接受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代为办理
商标
注册等
商标
事宜,其他组织无权办理。《
商标
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对“国家指定的组织”限定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
商标
代理组织”。其中的“其他
商标
事宜”是指
商标
注册以后的变更、转让、续展,以及提出
商标
争议等,但不包括因
商标
问题向人民
法院
提起的诉讼。外国人参与
商标
诉讼的,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受本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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