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的规定以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还规定了许多实质内容,在
商标方面主要有:
(一)
商标的独立性。这一点规定在第六条,即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注册的
商标,与在联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
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
商标,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说,同一
商标在某一国的注册与撤销,不应影响该
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注册申请是否被批准。例如,某一
商标在日本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了,但该
商标在我国的注册申请却仍有可能被核准。
(二)对国家标志的保护。每个成员国都应拒绝使用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及其他徽章、官方标记,表示管理和保证的检验标记等作为
商标注册。当然,如果经过这些国家或组织的主管当局的允许就另当别论了。
(三)
商标的使用。
商标在一定时期不使用将丧失专用权,这一点在各国都得到了承认,公约也予以了肯定。但提出了两项限制条件,其一是,被终止
权利的
商标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不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有正当理由的话,就不应以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如有关货物被禁止进口,或因战争而无法进口等都属于正当理由。其二,
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不改变
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就应视为该注册
商标仍在使用,不应以不使用为由于以撤销。
(四)示意保护的标注。公约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不应要求在商品上标示或载明
专利、实用新型、
商标注册,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并以此作为承认其获得保护
权利的条件。
(五)代理人或代表未经授权不得注册或使用
商标。这一点规定在公约第六条之七,按照该条的规定,如未经
商标所有人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代理人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其所有人有权反对该
商标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如该国
法律许可,还可以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
商标所有人,但代理人或代表人能够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除外。除了禁止未经授权的注册,所有人还有权反对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的使用。至于所有人行使
权利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规定,但应当是合理的。
(六)续展的宽限期。这一条规定在第五条之二,该条规定,关于工业产权
权利维持费的缴纳,应允许给予不少于六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本国
法律有规定,还应缴纳附加费。我国《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精神是相符的。
(七)国际博览会上的临时保护。这一点规定在第十一条,该条要求成员国对在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的
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
商标,应予以临时的保护。临时保护的期限不得延长优先权的期间。若以后当事人要求优先权的话,则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起计算。当然,成员国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展出的日期。
(八)驰名
商标。公约第六条之二要求对驰名
商标予以特别的保护。所谓特别的保护是指,尽管
商标未在成员国注册,但只要其在该国驰名,就应有权禁止他人的注册、使用。详细内容请见本书第六章第六节。
(九)服务
商标。公约第六条之六规定,成员国须承诺保护服务
商标,但没有义务对服务
商标的注册作出规定。
(十)集体
商标。公约第七条之二规定,如果社团不违反成员国的
法律,则成员国应受理其集体
商标的注册并予以保护。对于保护的条件,成员国可以自行规定。公约特别强调,不能以社团末在本国设立为由而拒绝对其
商标予以保护。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如何规定“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一定期限内同一申请人可以在其他全体成员国申请对该工业产权的保护,这些在后的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对于希望在多......
·
国内申请人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通过马德里体系在美国注册商标应注意事项·
外国人与外国企业必须通过代理申请商标注册·
何谓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推荐内容:
·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