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77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企业破产问题再次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这份名为《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批复》规定,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此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批复》还对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作了规定。《批复》已从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可对正在或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但不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适用。

·土地划拨有别于土地出让
      土地出让是指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

·怎样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置业者必读的看房全诀“十九式”
·商品房有哪些公共面积需要分摊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

推荐内容: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