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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35
次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共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
对于陈列在室外公众场所的艺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
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前款规定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解释中提及的“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是指符合社会公秩良德。
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
著作权
人依照
著作权
法的规定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和有利于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健康发展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临摹人、绘画人、摄影人、录像人可对设置、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再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再使用人必须依《
著作权
法》的规定“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
著作权
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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