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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量清单报价几个应着重解决的问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193

1、改革工程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方式发包工程,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必然要发生根本的变革。有的业内人士说,今后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各用各的计价定额,各有各的计价方法;非专业的人士普遍认为,既然在市场上买东西不要定额,那发包工程套这定额套那定额也没有必要。实际上,我们目前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市场上买商品也有定额,这就是计量标准。 
  问题在于,目前需要加快现行工程计价模式的改革步伐,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的需要。
  一是在已经制定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
二是实现取费标准由以企业级别为主过渡到以工程类别为主以后,应继续加快费用定额的改革步伐,在实行现场经费与企业经营管理费分离的同时,费用项目划分尽可能向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过渡;
  三是以建筑装饰装修为突破口,以全国统一基础定额为依据制定工程综合单价,并逐步扩大到土建、安装、市政等其它工程计价依据;
  四是改革沿用至今的工程概预算制度,在工程价格的性质、分类、组成、计价依据、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工程计价方法作出新的一般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应当比较全面,因而也应当是粗线条的。比如说,不仅对公有制的投资项目,而且对非公有制、外商、外方控股、利用外资等投资的项目,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全国统一基础定额的编制、管理,而且对企业定额、中介组织定额的编制、作用、管理,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作为计价依据一部分的工程计价定额作出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息的地位、作用、构成、分类、管理方法,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工程价格的一般属性,而且对买方价格(标底)、卖方价格(报价)等不同的价格表现形式,均作出明确的规定;不仅对政府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权限、义务,而且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的权益、义务,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2、应当对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除了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方法不适应,目前应当重点加以研究外,
  一是应当对承包商的市场竞争行为进行研究,搞清楚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防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不平衡报价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竞争策略,只有搞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是正当的,什么情况下是有害的,才有可能防止商包商滥用这个权力。为了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平衡报价要不要遵循一个准则,或者说要不要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需要的话,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如何设定?如果不制定这个准则或者合理的限度,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治可能出现的弊端?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永恒的主题。
  二是对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后,企业不再把全国统一(地区、专业统一)的定额作为计价基础,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以中标价为准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三是对一些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需要进行研究。现行的定额中留了很多的活口,这些多年存在的活口大多涉及施工措施,由于工程实际千差万别、技术措施灵活多样、施工方法各不相同,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四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法加强研究。政府虽然是工程承包市场上最大的业主,但纳税人才是政府工程真正的出资人。所以,它的管理方式和效果往往是社会的热点、焦点,并且对市场起着一种导向的作用。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以后,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复杂的,上面讨论的只不过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很多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难以预料的,我们必须有足够的准备。

  3、应当改进施工合同的管理,以适应工程量清单方式的需要。
  首先,有一个好的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是建设双方以及有关方面管好工程,全面反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约定俗成而又行之有效的行业惯例,明确界定有关各方责任、义务、权益的重要保证。
  其次,要改进工程付款办法,取消工程预付款制度,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同时,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必然会出现低价竞争的局面,而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问题也难以避免,它将直接导致"恶意低标"。
  再次,要尽快建立工程保险制度,并结合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大力推行。工程保险包括业主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投资的市场风险;也包括承包商的工程保险,以规避项目施工的风险。主要是工程质量、使用安全的工程保险,还有以施工意外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以及施工机械等为项目的工程保险。
  另外,必须建立一套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国际承包市场上通行的工程索赔办法,我们只不过是在FIDEK合同条件中看到,少数一些人在国际国内有限的工程项目中遇到,建立正常的索赔机制并在国内大面积推广开来会出现什么问题,大家知之甚少。可以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上进行试点,尽快掌握索赔的项目、提起、内容、标准等的具体操作,并结合实际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调解与仲裁、诉诸法律相比,是解决问题最经济、最快捷的途径。
  4、应当加快施工招标机构的自身建设。
  我国在工程建设方面推行招标投标虽然已经十几年了,但至今仍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工程招标投标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一直没有系统地建立起来,与勘察设计、造价以及其它施工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界定,中介代理机构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问题与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长期以来,工程招标一直没有正式机构进行管理,开始是由相关的政府机关组成临时机构,后来是由建设行政机关的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组成临时机构进行管理。
  5、必须加快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
  工程建设中介组织起步比较晚,尽管各地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规、文件中陆续作出规定,要求不具备条件的业主必须委托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务,但至今既没有出台招标代理机构规范设立的规定,也没有明确工程中介组织代理工程招标事务的具体办法,更不可能充分发挥中介代理机构的重要作用。
   6、下功夫抓好法律、制度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
  对业主、承包商、中介组织、管理部门来说,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毕竟是一个新东西,需要有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通过学习借鉴、调查研究和试点城市、试点工程,提高认识、掌握知识、摸索经验。同时,要采取措施普及这方面的知识。对专业人员,可以实施继续教育计划,让他们在掌握这个发包方式方面先行一步;对承包商、中介组织和管理机构的主管人员,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对工程建设的其他有关人员,要充分利用宣传的手段,普及知识,介绍每个阶段推行的具体做法,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搞市场经济,不论是业主、承包商,还是中介组织,都必须破除上法庭会影响企业形象的顾虑,更多地利用法律手段,按市场规则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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