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公司法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婚姻家庭房产.拆迁建筑工程交通.医疗损害赔偿投资金融保险网络法律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刑事辩护
  [首页]> 正文

对国际托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再认识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314

托收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卖方(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出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交卖方所在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买方所在地分行或其他银行(代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凭买方的付款或承兑向买方交付全套单据。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办理国际托收业务的通行惯例,它将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分为委托人、托收行(Remitting Bank、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提示行(一般就是代收行)。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我们所看到的由国内法学专家编著的国际贸易法教科书代表了学理界观点,他们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随着国际商会对托收规则的不断修订,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实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仍以上述观点去理解托收,将无法解释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上海家纺公司曾多次向美国物源公司售货,同时将物权单证通过上海某银行交与美国F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F银行在未向物源公司收妥货款的情况下,将单证交给了物源公司。现物源公司宣告破产,家纺公司因此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新墨西哥管区起诉F银行,以挽回损失。美国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审理认为,F银行在未收货款的情况下将物权凭证交给物源公司是一种总体上的疏忽行为,由于这一疏忽,造成了家纺公司的损失。F银行的抗辩试图将责任转至家纺公司坏的商业决策上。嗣后,家纺公司与F银行达成和解协议,F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


  案例二:上海W公司在1993年多次向美国L公司售货,同时指示上海O银行将全套物权单证转寄纽约C银行按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C银行误将付款交单作承兑交单处理,致使L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C银行取得了全套物权单证,L公司事后也没有向W公司付款。W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O银行和C银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应结合托收的实现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托收统一规则》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就本案事实,从整体上可判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复代理关系。法院据此判决C银行向W公司偿付相应损失。


  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从1956年、1967年《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发展而来。原规则的定义部分规定有关各方当事人是指委托银行进行托收的原主(即委托人),上述被委托的银行(即托收行),以及由托收行委托办理承兑或托收商业单据的代理行(即代收行)。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时,其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银行可以自由利用其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如委托人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仍有权通过自己选择的代理向该指定的托收行递交商业单据。1978年和1995年,国际商会又两次修订该规则,并改用现名。修订后的规则在其定义部分规定托收行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第三条规定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托收行可能利用下列银行作为代收行:1.委托人提名的代收行;如无这样的提名,2.由托收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笔者认为,上述改动完全符合托收的本质属性,因为托收虽然需利用银行服务,但毕竟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作担保的结算方式,托收行毫无必要在委托人已提名代收行的情况下另行强制委托人接受由托收行选择的代收行。另一方面,上述改动使代收行在托收中的定位更趋合理。原规则将代收行定义为接受托收行委托办理业务的代理行,这难免使人得出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的结论。目前流行的关于托收法律关系的学理观点,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新规则对代收行的定义着重剔除了接受托收行委托的提法,改用参与办理的提法。这一改动与托收实务中代收行向受票人(买方)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并非以银行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人名义的做法相吻合,从而排除了同一托收业务中有两个委托人、存在两个委托代理关系的可能。笔者的上述分析,也可以从民法原理的角度加以印证。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若并非以委托人的名义而是以代理人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则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代理,而构成其他法律关系,譬如行纪关系以及英美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在这一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效力。显然这种法律后果与托收实务中委托人直接面临收款风险的状况不相一致。再者,从委托人利益的保护途径来考察,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不必然地负有为委托人利益向代收行起诉的义务,因此所谓委托人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的说法在实践中根本无法落实,从而导致失误操作的代收行极有可能游离于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之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托收制度本身已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也应促使法律界对托收法律关系的认识发生相应的变化。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同一托收业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银行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因此构成共同代理关系。其法理依据是符合两个以上代理人共同同时代理委托人处理同一(或同一类)事务这一法律特征。持这一观点者,把同时广义理解为某一期间,各代理人的行为可以有先后,但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代理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将委托人与托收行、代收行的关系认定为共同代理关系有失偏颇,因为代理权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订有委托合同,委托人直接授予全体代理人以代理权。托收业务中的委托人显然没有直接授予代收行以代理权,因此认定为共同代理缺少法理依据。


  另一种观点认同了上述案例二法院的认定,即是一种复代理关系,其法理依据是符合民法关于复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但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2.需有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3.复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笔者认为,从托收的操作过程看,托收是由委托人委托、托收行接受委托、托收行转委托代收行并告知托收指令、代收行按指令收款等行为组成,其中托收行自行指定代收行或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指定代收行是完成托收的必经环节,因此从整体上可以认为托收符合复代理的法律特征。但是有两点需要指出:1.英美法系没有关于复代理的规定,但其承认委托人拥有直接起诉代收行的权利。本文所举的案例一证实了这一点。2.对代收行的指定有按照委托人的提名指定或由托收行自行指定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前者更符合复代理的法律特征,而后者一般是依据银行间的协作关系,故不宜认定为复代理。


  无论对托收法律关系如何定位,均不应排斥委托人直接对代收行的起诉权。代收行是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托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利用其他银行服务的费用与风险应由委托人负担。《托收统一规则》的这两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说明委托人可否直接起诉代收行,但从其对代收行的定位和风险承担角度分析,允许委托人直接起诉代收行并不违反其立法本义,且有利于平衡委托人承担风险与行使司法救济途径受限制的矛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

·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风险及开证行的权利与义务
      内容摘要: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货款结算方式。只要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向卖方支付规定数额的款项。银行决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及单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

·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的权利义务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普遍接受和应用的国际支付方式。1993年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虽然没有成文法的效力,但作为国际惯例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并在各国信用证交易合同引为主要的内容......

·进口押汇法律和实务问题初探
      1、关于进口押汇的争论   1.1银行界的争论和实务的差异   银行界关于及进口押汇的争论由来已久。[1]因为日常实务上的需要,他们迫切需要确定的指引。[2]不同的银行由于效法不同类型的实务标准,因而不......

·进出口押汇
      一、进出口押汇的定义和分类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

·谁来承担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信用证四大种类之一。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板期,即受益人交单时即已确定付款到......

·银行处理信用证单据的法律规则及案例
      [内容摘要]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相关银行在处理信用证单据时的规则和责任已成为诸多此类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文紧密结合国际著名的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下列四个问题:(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中外专有技术转让合同
·国际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
·无单放货案件新动向研究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推荐内容:
·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
·诉讼时原告仍可请求停止侵权行为
在线咨询
 8630-9110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