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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83
次
权利
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
合同
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
合同
中的
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
承受要发生
法律
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
合同
存在。
合同
尚未订立或
合同
目的已达到而消灭,
合同
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
合同
无效,依
合同
产生的
权利
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因而也不能成立
合同
承受;
合同
可撤销,虽在被撤销之前可成立
合同
承受,但
合同
承受后,原
合同
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承受
合同
应为双务
合同
。
合同
承受是
权利
义务的概括移转,因而,承受
合同
应为双务
合同
,否则只能成立
债权
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第三,原
合同
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
合同
承受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
法律
行为有效要件。
第四,必须经原
合同
当事人对方同意。
此外,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
合同
,
合同
承受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
合同
法第89条规定,
权利
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
合同
法第79、81、82、83、85、86、8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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