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首页
关于我们
德本律师
业务范围
诉讼指南
成功案例
法律文书
咨询中心
联系我们
合同法
公司法
债权债务
知识产权
劳动人事
婚姻家庭
房产
.
拆迁
建筑工程
交通
.
医疗
损害赔偿
投资
金融保险
网络法律
国际贸易
海事海商
刑事辩护
[首页]
> 正文
在哪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来源:南京律师网 www.nj18.com 阅读:
818
次
合同
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
债权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指
债权
人能够并且有义务受领给付,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但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
2、
债权
人下落不明。这一提存原因是基于没有给付受领人,债务人无法给付,即使给付也达不到债的目的的客观事实而规定的。
3、
债权
人死亡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
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程序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第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
·
买房中的中介陷阱
·
物业管理收费纠纷处理措施
·
保管合同之保管人责任
推荐内容:
·
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
·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在线咨询
8630-9110
QQ咨询
发帖咨询
热线电话:025-86309110
工作时间:AM8:00-FM21:00
专业律师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