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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律师会见、取保候审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南路8号,邮编:211200。
会见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需要帮助,可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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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刑事律师为关押在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帮助、拘留会见、办理取保候审,依法进行无罪申诉、罪轻、从轻减轻、缓刑辩护等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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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律师:(025)84-110-110,13951899110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上诉人马某应对其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行为人对其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1.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行为时不满14周岁,实施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时不满16周岁;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联系律师:(025)84-110-110,13951899110,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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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某在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实施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岳某某死亡,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显然不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未将一审判决认定的第3、4笔贪污款项所涉账户进行隐匿,且账号一直未脱离董事会的监督,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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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彭某某华林证券账户、伍某某财富证券账户系由刘某某、伍某某共同控制,在国有股权转让、国资委监督检查、审计厅离任审计过程中,刘某某、伍某某二人一直隐匿这两个账户,归自己占有股份的某公司所有。伍某某虽未积极主动要求隐匿,但其作为这两个账户的管理者,不仅不主动披露,反而配合刘某某,听从刘某某的指示隐瞒账户,应认定共同犯罪。从两被告人的供述情况来看,刘某某、伍某某主观上有占有彭某某华林证券账户、伍某某财富证券账户资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在国有股权转让、国资委监督检查、审计厅离任审计过程中,隐匿这两个账户资产的行为.www.njlawyer.cn。因此,应当认定刘某某、伍某某在该两笔犯罪事实中均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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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相关案例:
经复核确认:11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在小区北侧的一个游戏厅内玩游戏时将钱输光,便向该游戏厅服务员王某某(女,殁年27岁)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牛某某便将王某某摁在床上,用手掐其颈部,并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抢走王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现金3500元。经鉴定,王某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提取的被害人王某某的蓝色女士挎包、被抢钱款等物证,证明牛某某乘坐出租车的行驶轨迹、王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等书证,证人韩某某、邢某某、檀某某等的证言,证明在王某某阴道擦拭物上检出牛某某的精斑、在王某某口唇擦拭物上检出混合斑迹,其STR分型符合王某某与牛某某二人人体成分的混合、且该混合斑迹的Y染色体STR基因座分型与牛某某血样的Y染色体STR基因座分型一致的DNA鉴定意见,尸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牛某某在案发时段进出现场的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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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关于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徐某的法律责任的意见。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但提出对该罪应予免除处罚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鉴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所犯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社会危害性极小,对该罪应予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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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也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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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许立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立圳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即涉案假酒的原液是真酒,在勾兑过程中仅添加焦糖调色,涉案假酒对人体生命健康无害,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缺乏理由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旭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旭阳系被雇打工,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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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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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林鉴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鉴明系被雇佣参与犯罪,参与时间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www.nj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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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林鉴明在本案中为主负责假冒洋酒的销售环节,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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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www.njlawyer.cn。关于被告人陈炎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炎斌在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提供部分洋酒空瓶、纸盒、纸箱等包装材料的作用,未参与假冒洋酒的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环节,没有拥有股份及享有分红,不应对全案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涉案被查获的6465支假冒洋酒尚未销售,未造成实际危害,请求对被告人陈炎斌减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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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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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提出对被告人陈炎斌宣告缓刑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南京律师。关于被告人欧阳广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阳广涛系从犯联系律师:(025)84-110-110,13951899110,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林学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学宜系从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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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有一定依据,可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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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南京市其租住房内休息时,被害人袁某某(女,殁年28岁)通过龚某某的手机联系龚某某的工友字某某,龚某某转告了字某某,随后字某某将袁某某带到龚某某的租住房内共同聊天。当日23时许,袁某某离开时,张石云主动送袁某某。当龚某某与袁某某走出租房大门五、六米后,龚某某抱住袁某某欲与袁发生性关系,遭到袁某某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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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便用拳头击打袁某某头部,将袁某某拉到路旁的三眼井处,再次用拳头及随手捡到的酒瓶殴打袁某某头部,在袁某某无力反抗后,强行与袁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龚某某发现袁某某站起来,为防止罪行败露,龚某某又将袁某某按在三眼井旁的水沟里,用随手捡到的石头猛击袁某某头部,致袁某某颅脑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引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龚某某将尸体拖至三眼井南侧一水槽内,并对现场进行处理后离开。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酒瓶残段、女式衣物和鞋子等物证;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何某某、字某某、和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活体检查笔录,证实从袁某某体内检出龚某某精斑的DNA鉴定意见联系律师:(025)84-110-110,13951899110,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掌纹与龚某某的右手捺印掌印在外掌及中部纹线流向、形状、大小等均相似的手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龚某某亦供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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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认定。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马某某、孙某某等人与张宝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龙烟矿山公司近北庄矿一饭馆相遇。因双方争夺地盘时马某某曾被张宝成打过,始终对张不服,便上前挑衅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张捅死。案发后,龙烟矿山公司及时报告宣钢公司公安处、庞家堡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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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案地近北庄矿属赤城县辖地,但龙烟矿山公司的刑事案件又多属庞家堡公安分局管辖,又因案发后案犯全部外逃,两家公安机关均以不属自己管辖为由,迟迟未予立案联系律师:(025)84-110-110,13951899110,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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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成的母亲多次上访,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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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张家口市人民与市协商,张家口市公安局于1999年3月23日函告庞家堡分局,指定由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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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于当年11月初将负案在逃的马某某、孙某某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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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绑架分别批准逮捕了马某某、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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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案其他同案犯仍在逃,使这起重大案件难以深入,为了保障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张家口市人民以监督逮捕执行情况为突破口联系律师:(025)84-110-110,13951899110,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加大工作力度,对该案的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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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与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终于在3个月后将该案在逃的6名同案犯全部缉拿归案.www.njlawyer.cn。
※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成功案例:
该起指控中,被告人马某辩解,已不向刘某迎所在公司征收费用了,收受的购物卡与职务行为没有关系,且并非收到5000元,系分三次各收到1000元共3000元。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于9月22日至10月19日一直陪护其父亲在眼科医院住院,没有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并提供了相关住院病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的父亲曾于中秋节前后在青岛眼科医院住院治疗近一个月,但证人刘某迎、薛某丹以及周某滨、张某利等多名证人均证实,中秋节前后,被告人马某曾在岚山区,有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的时间联系律师:(025)84-110-110,13951899110,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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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上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关于中秋节期间曾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的多次供述相吻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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