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南京婚姻律师处理婚姻纠纷、家庭矛盾、遗产继承纠纷、扶养父母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公司股权、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子女抚养、涉外离婚等。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婚姻无效的情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www.nj18.com。”从上述的条文看,无效的婚姻没有兜底条款南京律师网。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t讲,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南京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在线分析: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无效。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员不要轻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南京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婚前个人债务能否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在进行此类诉讼时应注意:
(一)在法庭上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时,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部分法庭一般予以确认,无需对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同一类事实法律..性质不同,救济途径和诉求对象也不同案所表现出来的两种借款,一个是婚前个人债务,只能由第三方个人要求孙某偿还;一个是婚后.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偿还义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婚姻双方任何一方偿还,或要求他们.同偿还。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如何处理离婚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
离婚夫妻处理.有房屋的时有多种情况,有的夫妻双方争着要房屋,有的夫妻双方争着要补偿款,有的只有一个人要房子,一般来讲,.根据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房子,.将综合考虑,如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照顾无房一方等因素来判决房子的归属;在没有一方需要特别照顾的情况下,.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房子的归属,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获得对方相应的补偿,并且补偿数额相当于对方出价的一半。
如果夫妻双方都不要房子,都要补偿款,那就无法对房屋进行实物归属上的分割南京律师网。则只能先将房屋拍卖,再对房款进行分割。将房屋变现的方式有多种,如当事人可以直接卖给第三人,双方对转让价格协商统一即可。但很多时候双方会无法确定价格陷入任局南京律师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组织拍卖,用拍卖所得进行分配。
如果双方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那么既然另一方放弃了所有权,法律自然允许,房屋的所有权的归属也很容易确定。不过该方并非无偿取得房屋,应该给对方一定的补偿。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应该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鉴定为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
常见的鉴定血缘..的是DNA鉴定,亲子..诉讼属于身份..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婚生子女的诉讼。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南京婚姻律师提醒您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即配偶中重大过错方导致的婚姻家庭..破裂的,离婚时可以要求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南京律师网。如果经鉴定,子女非亲生,另一方可以要求获得精神损害的权利南京律师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判定更应考量子女的生活成长环境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双方的工作性质、照顾子女的能力、以及子女的生活环境是否会有较大改变是否对子女不利等角度;当然也考虑双方是否有特殊需要照顾的情况,如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以防是否有多名子女需要抚养等等,父母双方均要求孩子抚养权的可参照如下因素: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同生活的。
【条件相同;PK祖父母】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股票是夫妻.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股票不同于其他财产,它每时每刻的市值都在发生变化www.nj18.com。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如果是固定不变的,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法律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仍归其本人所有,该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当为夫妻.有财产.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律师谈一方登记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分割
夫妻.同财产出资,与其他人.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但只有夫妻一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南京律师网
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同所有,夫妻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www.nj18.com。因此,在夫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应认定为夫妻.同财产www.nj18.com。只要是用夫妻.同财产出资,即使另一方未参加经营,也不影响股权属于夫妻.同财产的性质。投资收益与工资、奖金等在当前法治框架下均应当属于夫妻.同财产www.nj18.com。夫妻以.同财产投资,体现的是一种夫妻之间人身和财产合混同的情况,虽然只是用夫妻一方名义出资,隐名的配偶也是出资人www.nj18.com。此时,股东配偶虽不是股东,但其在婚姻中也享有投资收益权及对股权的处置权,虽然这一权利可能不及于公司事务参与权。但是离婚时,股东配偶享有以股东身份加入的权利,.不应硬性剥夺而判决给予补偿。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建议: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及人合性质,其设立和有效运作依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变更股权人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因此,应当从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经营管理的一方,同时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www.nj18.com南京律师网

上一篇:南京招聘律师
下一篇:南京找律师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案发地*
<<手机号*

法律咨询
  • ·钱被骗了能起诉他吗
      钱被骗了能起诉他吗...

  • ·朋友买的铺面,由于过不了户朋友又不肯还钱,然后就打了那个卖铺
      朋友买的铺面,由于过不了户朋友又不肯还钱,然后就打了那个卖铺面的朋友然后他们跑了警察去抓他们他们打伤了二个一警察,说是詟警罪都三个多月了还没...

  • ·离婚了,男方纠缠不清,打扰我生活
      离婚了,男方纠缠不清,打扰我生活...

  • ·库尔勒市立案庭电活,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库尔勒市立案庭电活,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交通事故,我父亲当时电瓶车前轮胎坏了,下车推行,对方骑电瓶车
      交通事故,我父亲当时电瓶车前轮胎坏了,下车推行,对方骑电瓶车撞到我父亲,交警判对方负主要责任。住院期间,对方只给了两万五,住院期间花费接近五...

  • ·老板欠我的加工费不给,没有欠条能要回来呜
      老板欠我的加工费不给,没有欠条能要回来呜...

  •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

  • ·土地使用权,你好:由于本人户口早已迁出
      你好:由于本人户口早已迁出,现老家父亲刚把原有土地报建了,使用权是其名字,如果我父亲百归老了,这土地使用权家属是否可继承使用还是直接由于国家...


  • ·商标非同一种商品是否侵权
      不是,不同商品使用同一名称不会构成商标侵权,同类别的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会构成侵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

  •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断依据是如何判定的?
      一、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断依据是如何判定的? (一)、定义。伤残 impairment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包括:精神的、生理...

  • ·出车祸没钱医治怎么办
      出车祸没钱医治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若是进行索赔的话都有哪些赔偿费用呢?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费用里包含了医疗费,那具体情况下...

  • ·信用卡垫还业务违法吗
      不违法,不会判刑。代人还款是不违法的。但是信用卡垫还涉及到还款以后,通过套现的形式刷出来。而信用卡套现在法律中有了明确规定,套现是违法的。法...

  • ·驾驶员毒驾肇事逃逸会怎么处理
      驾驶员毒驾肇事逃逸会怎么处理 一、驾驶员毒驾肇事逃逸会怎么处理? 毒驾加肇事逃逸,主要看造成的后果。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

  •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 ·什么情况下合同到期必须续签
      什么情况下合同到期必须续签 按照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续签至情形消失: 情形...

  • ·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怎么处罚
      在发生交通肇事的情况下,要是情节比较严重或者造成了巨大损失的话,此时就有可能认定肇事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自然受到的处罚就会比...


  • 相关法律机构: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区分局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区分局
    ·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
    ·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
    律师团队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线

    南京婚姻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4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