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擅长领域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正文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据此,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得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1)必须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即应当属于遗嘱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由于法定继承人有顺序上的限制,因此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并不一定取得继承权。只有取得继承权的遗嘱人才有义务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法享受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权利,在此时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员才有该权利。



    (2)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该法定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劳动的能力,不能凭其劳动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3)法定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不能从社会或其他个人获得必要的生产资料,不能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该公民才享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权利。

相关文章:

·大陆人民如何办理台湾地区的遗产?

·继承开始的时间

·老年人再婚涉及遗产继承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遗产问题

·遗产分割的方式

·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