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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事项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僵局
·股东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的主要事项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的出资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