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相关文章:
·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未过户,能否排除在后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是否还属于债务人财产
·强制执行案件终本后怎么办?
·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能否将被执行人所持100%的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