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经部分履行后,对于剩余部分债务,如果债权人未明确表示要求债务人予以偿还,债务人也未明确表示过拒绝履行,则应当认为对这部分债务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仍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确定履行期限。
·运输属于实践合同么,实践合同与承诺合同有什么区别?
·无偿合同的特点是怎样的?
·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合同诈骗罪限制减刑吗?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