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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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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2条是关于民事主体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沿用《民法总则》第122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重点在于强调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不当得利之债权。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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