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
擅长领域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 正文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关文章:

·养老保险交满十五年后可以不交吗

·买卖不破租赁已经交付租赁权给第三方承租者依然适用此条款吗?

·微信作为人们重要的社交工具,应该妥善保管好起账户和密码。重要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是怎样的

·酒后砸车被定寻衅滋事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车辆超载保险公司能拒赔吗?车辆超载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罪共犯司法解释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