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擅长领域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正文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1、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2、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4、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情况,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积极解救被绑架的妇女,涉及到犯罪分子阻碍解救的,可以按照上述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成立的就可以定罪判决。


相关文章:

·离婚后无法一个人抚养孩子怎么办

·婚后两年离婚财产分割是怎么样的?

·男女结婚要满足的条件都有哪些

·离婚关于孩子探视怎么协商

·一、外国人重婚罪的判决处罚是怎样的?

·离婚要返还彩礼吗,彩礼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