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擅长领域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正文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读职犯罪案件(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量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本罪侵害的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以及审判行为的严肃性。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审判权的法官陪审员、庭长等。本罪的客观行为是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自己的权力指导、帮助毁灭证据或作出有违法律和事实的判决等。

相关文章:

·在哪些情况下会对犯罪分子判缓刑

·犯罪人员被判决死缓期间需要坐牢吗

·刑法对非法储存弹药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多少钱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抢劫罪的条件都有哪些?


行政枉法裁判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