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既遂严重吗?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既遂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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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既遂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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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既遂严重吗?

一、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既遂严重吗?

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可能会比较严重,也可能不重,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自标准的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M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三、如何判断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情节是否严重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对于负有审批征用、占用土地申请职责的国家机关的职员,在受到征用、占用土地的请求之后,需要任何审核申请者提交上来的材料,并核实材料是否属实,进而批准满足条件的申请。若是此类职员,明知申请者并不满足征用、占用土地的条件,但是依旧违规批准的,该职员就有可能会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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