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交通事故处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事故处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事故处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交通事故处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交通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处理 正文

交通事故处理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处理,检验、鉴定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相关文章: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我们首先一定要保持冷静,然后一定要及时进

·撤销仲裁裁决要提交哪些材料

·医保可以一次性补交吗

·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怎么调整的?

·专柜店长交的五险一金是指什么?

·宣判前交罚金缓刑相关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处理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