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
擅长领域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 正文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公款的认定标准:(1)所有权属公有;(2)钱款或特殊形式货币。特殊形式的货币:存折、存单、支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金融凭证和有价证券,是特殊形式的货币形态。如其属公有且被挪用,属于挪用公款。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其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关文章:

·集资诈骗款的追缴的部门是什么?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承担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吗

·刑事诉讼法自诉的条款有哪些

·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说明

·信用证及信用证付款时间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认定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