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擅长领域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正文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法人代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对公司的相关权利造成了严重的侵犯,涉及到相关情况的判定,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


相关文章: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怀孕期间公司倒闭赔偿标准是什么?

·分公司法人变更黄石手续是怎样的

·公司私自变更合同有效吗?

·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合并有哪些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