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擅长领域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正文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发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文章:

·一、装修行业交通事故误工费多少钱一天?

·江苏商业车险费率的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股骨颈粉碎性骨折是几级伤残

·交强险只垫付不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工伤和交通事故在一起如何赔偿?

·法律上交警罚没款是啥意思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