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擅长领域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正文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我们可知,离婚赔偿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一方需有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精神受到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没有这些事实的存在就不能请求对方给予赔偿。

(二)另一方作出了法定的侵害行为,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列举下列几种侵害行为,如重婚、婚外非法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

(三)另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其由此所产生的离婚,必须与一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一方同样无权请求另一方赔偿。其中的因果关系是链锁的,即离婚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财产损失与侵害行为、离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精神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都必须在离婚时才有权提出。

(四) 另一方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同时一方必须无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采用的仍是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根据法定的客观事实推定的过错。即只要发生了法律列举的几种行为就认定行为者存在过错,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基于什么情形下出来的。如果双方都作出了法律列举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侵权行为发生的顺序存在先后,并不能导致后继侵权行为的过错减轻或消失。为了淳化社会道德风尚,只要双方都有依据本法推定的过错,双方就都无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相关文章:

·哪些情况下不能进行协议离婚

·婚前财产婚后如何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夫

·离婚后女方不付抚养费怎么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后我不给抚养费,会坐牢吗?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赔偿条件是怎样的?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