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擅长领域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正文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相关文章: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定是什么?

·离婚纠纷的案由认定

·一、自主择业干部离婚后如何给付抚养费?

·新婚姻法关于分居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重庆离婚财产保全相关程序是什么?

·起诉离婚时一方故意不到场该怎么办


有什么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