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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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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常常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处分,认可协议签署后双方之间无任何未了争议。但协议签署后又对在职期间加班费、休息休假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这类情况,仲裁和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劳动者应当对自己做出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正是由于实践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署任何协议之前需要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清楚。因为一旦签署,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再后悔就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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