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如何执行?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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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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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如何执行?


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无人提起上诉的,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在判决规定的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期限届满(被告不主动履行)之日起的一年内,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就丧失了求得法院给予执行的权利。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温馨提醒:


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第十五日无人提起上诉的,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在判决规定的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期限届满(被告不主动履行)之日起的一年内,你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就丧失了求得法院给予执行的权利。


二、判决书生效了我还是不服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和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你咨询的问题:一是可以就生效的民事判决向上级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二是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你与邻居因为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即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原来的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的,应当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案件以后,也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诉的案件有错误可能的,应当决定立案复查;复查以后仍然认为原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的案件正确,申诉无理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依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仍然认为申诉无理的,可以给予驳回申诉。


综上所述,在刑事判决书下来以后如果有对结果不服的,那么应该在判决书下来后的限定时间内,及时的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在检察院确定以后会向法院申请进行再审,这是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种执行的问题,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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