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擅长领域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正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社保到了退休年龄未交完15年能补交吗?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达成处分协议如何认定?

·退休人员死亡,家人怎么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如何认定?

·职工变动工作时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