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擅长领域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正文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我国《民法典》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债务数额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夫妻共同债务只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综上所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相关的法律中也明确了,所以在离婚诉讼案件当中如果一方存在债务的那么也是很好判决的,对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会考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开销的使用情况。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相关文章:

·产品质量不合格合同支付价款拒绝是否可以?

·公司欠债后倒闭股东要负担吗?

·朋友借钱不还如何起诉? 生活中经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些人

·人流不做了可以退款吗

·贸易公司拖欠货款案由是什么?

·欠款人的债权可以保全吗?


最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