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擅长领域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正文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 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 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批准延长一个月。

相关文章: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讯问笔录

·未成年人案件的侦查程序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海关缉私局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