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擅长领域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正文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的处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相关司法解释对醉驾的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般就是罚款、吊销驾驶证、拘役。可以看出,各法律制度对于醉驾行为的处罚都是非常严厉的。对于城阳的这位小伙来说,自己在服刑完毕后,将来不能再考取国家公务员,五年之内不得考取驾驶证,在找工作的时候,有些特殊岗位也不允许录用醉驾底案的人。

相关文章:

·非法集资结果判刑是怎样的

·刑法的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追诉时效到期可以免除刑罚吗

·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在期间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刑诉中酌定不起诉情形包括什么


《刑法》对醉驾的处罚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