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擅长领域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正文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怎么办?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诉讼管辖规定

·对侵权行为管辖规定

·双方约定在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是否有效?

·关于协议管辖


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