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是如何规定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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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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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工程在修建完成之后,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需要按照既定规定规定,返重整,由于返修而造成工期延误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尽管如此,也依旧有工程质量问题出现,目前已经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有哪些呢?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分类

1、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严重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工程质量通病
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故称质量通病,例如结构表面不平整、局部漏浆、管线不顺直等。
3、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以及工程事故三大类,其中工程质量的通病是难以避免的,作为工程的责任主体,各方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减少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减轻自己的责任事故发生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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