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人事  建筑工程  房产  拆迁安置  国际贸易  金融保险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海事海商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顾问方案
律师团队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南京法律顾问律师
律师在线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擅长领域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文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www.nj18.com 南京法律顾问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处罚细化标准为:骗取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骗取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倍的罚款;骗取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4倍的罚款;骗取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骗取金额5倍的罚款。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如存在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之一的,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标准为: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8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另外,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违反所列情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所列情形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伤待遇具体规定:

1-4级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享有的伤残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级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享有的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10级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享有的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此可见,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要根据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金额来决定,如果骗取的不够一万的话,罚款数额是在两万元左右的,以此类推,骗得越多罚款的倍数也是逐渐递增的。但是工伤保险待遇是必须要有国家相关部门下达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如果当事人经证明是骗取工伤保险待的,那说明在这个过程当中,有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到了这一违法行为当中。


相关文章:

·中级会计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都有那些规定

·派遣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重复签劳动合同吗?

·孕妇加班工作出血算不算工伤?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处罚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发地*
<<手机号*

首 页 | 顾问方案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22 南京法律顾问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6309110,13951899110